关于进一步落实当局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
黔财采 〔2014〕15号
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管委会财政局,仁怀视注威宁县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当局有关文件心灵,将当局采购政策落到实处,凭据《当局采购法》关于“当局采购该当有助于实现国度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标,蕴含;せ肪,搀扶不蓬勃地域和少数民族地域,推进中幼企业发展等”和国度有关当局采购推进中幼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划定,结合我省当局采购工作现实,经省人民当局赞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一)优先和强造采购节能产品。各当局采购单元使用财政性资金采办属于财政部、国度发展鼎新委《节能产品当局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产品清单”)有效期内产品的,该当优先采购,属于“节能产品清单”中强造采购的产品,该当强造采购。“节能产品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的确无法满足工作必要的,可在“节能产品清单”之表采购。
(二)优先采购环保产品。各当局采购单元使用财政性资金采办属于财政部、环境;げ俊痘肪潮曛静返本植晒呵宓ァ罚ㄒ韵录虺啤盎繁2非宓ァ保┯行谀诓返,该当优先采购。对于同时列入“环保产品清单”和“节能产品清单”的产品,该当优吓宗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三)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当局机关及公共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办新能源汽车该当执行当局采购有关划定,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颁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利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当选择采购车辆。
二、切实落实当局采购推进中幼企业发展政策
各当局采购单元要当真执行国度有关当局采购推进中幼企业发展政策,负有假造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行和提供公共服务根基要求的前提下,要预留年度当局采购预算30%以上的项目专门面向中幼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幼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监狱企业视同幼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有造服采购项主张部门,要预留本部门造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中幼企业划分尺度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蹬仔关部门颁布的《中幼企业划型尺度划定》执行。
三、尝试当局采购中肯定幅度的价值扣除和适当加分政策
(一)对非专门面向中幼企业和监狱企业确当局采购项目,当局采购单元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该当在招标文件或者交涉文件、询价文件中具体明确价值扣除尺度,对幼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值赐与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值参加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二)对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清单”或“环保产品清单”有效期内里的产品(强造采购产品之表),在招标采购评审工作过程中,赐与适当加分,即在总得分基础上,每一项加0.3分;如投标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产品清单”两个清单中产品的,每一项加0.5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
(三)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和价值扣除,即选取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进行评审的,在总得分基础上加3分;选取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对其产品的价值赐与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值参加评审, 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投标主产品依照不得低于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加以确定,如尝试吩旆目采购的,能够以品目为单元推算。
(四)各当局采购单元或采购代理机构该当在招标文件(含交涉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有关政策要求,以及评审尺度和步骤等。不得用分歧的价值扣除尺度区别对待享受价值扣除优惠的投标供给商。
四、积极支持本省企业参加当局采购活动
(一)当局采购单元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注册本钱金、资产总额、交易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给商的规模前提对本省企业尝试差距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设置不合理前提限度本省企业参加当局采购活动。
(二)本省企业参加当局采购和谈供货投标的,其产品和服务切合和谈供货采购前提的,纳入和谈供货商名单、和谈供货产品和服务目录。
(三)激励依法选用本省企业产品。激励当局采购单元在签定当局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障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依法赐与本省企业适当支持。
五、加强监督治理,确保措施落实
(一)加强采购预算执行打算治理。当局采购监督治理部门要加强当局采购预算执行打算审查工作,各当局采购单元在假造当局采购预算执行打算时,该当依照要求给中幼企业预留足够份额,未按划定预留的,暂停采购活动。
(二)加强招标文件论证。对选取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其招标文件一律尝试专家论证造度,并将采购政策落实情况作为招标文件沉要内容进行论证,对不切合有关划定和要求的,论证不予通过。
(三)加强监督治理。各级当局采购监督治理部门要加强对当局采购单元、代理机构当局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治理工作。各当局采购单元要加强当局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治理工作,当真贯彻执行当局采购有关司法律规,确保措施到位。对未按划定执行的,依照有关划定依法予以处置。
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实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贵州省财政厅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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